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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2021年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2021年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0
    2020-2021年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2021年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二、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8)10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三)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三、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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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新规定3类人群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0
     中新网上海1月11日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11日公布的《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在沪年满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该意见规定,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意见规定由区县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意见同时规定,上海各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与上述缴费标准相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意见还规定,新农保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按月发放,发放标准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新农保目前在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先行试点,今年开始在上海各郊区县逐步推开,年底要实现新农保覆盖全上海。【出处: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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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代表俞正声:上海一揽子住房政策正研究中 1
     “我相信随着我们一揽子住房政策的出台(大体上3月底研究,4月征求意见),未来的住房预期会向好的方向转化。”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俞正声说,上海的住房房价很高,要遏制高房价需要综合性的措施,国务院已经采取了许多综合性的措施,上海还准备要进一步采取综合的措施。 他介绍,上海已经采取的综合措施有: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通过调整住房的供给结构来调整。去年和今年上海保障性住房占开工面积的总额达到了60%;二是增加土地的供给量;三是调整需求结构。俞正声说,怎么调整,方案还在酝酿中,等合适的时候将会公布。目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都推出了,公共租赁房上海将争取在3月底之前推出。 俞正声指出,上海人才发展的瓶颈可能还是住宅问题,很多上海的人才因为房价过高工作不是很安心,这取决于某些住房政策的突破。他说,实际上现在已经在突破,很多工业园区建了人才公寓,有很多经济的特定发展区域也采取了这种办法。 他强调,相信随着上海一揽子住房政策的出台(大体上3月底研究,4月征求意见),未来几年的住房发展规划纲要,其中包括人才、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租赁房等等一揽子的住房政策的出现,未来的住房预期会向好的方向转化。【作者::闫立良 】 【出处: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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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银监局:一线城市房价不会跌 二线可能会跌 0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阎庆民日前对CBN表示,一线城市的房价不会下跌,二线城市的房价可能会有所下降。 阎庆民透露,目前一套房首付政策不变,二套房首付坚持不低于4成。由此,他表示,二手房价格将受到冲击,房价会下降。 阎庆民称,“房价会是今年工作的重点,将全力控制房价。一是增收物业税,另外对土地加强管理,将按照土地时时价格进行征税,” 他举例说,比如一块200万的土地,两年后增为300万,将按照300万价格进行收税。 另外,阎庆民表示,还将控制房地产商的进入门槛,对于那些主业不是房地产的企业,将从银行贷款上进行卡制,将对其严格审核贷款或者不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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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关于2009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0
    申根国保险促销,详情咨询 0571-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8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236元的人员,其增加养老金应不低于每人每月35元。  二、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增加养老金的具体办法,逐步提高养老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缩小区、县内养老金水平的差距。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 【出处:浙江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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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户改热点:可缓解养老保险压力 有利人才储备 0
     在今年年初举行的上海“两会”上,上海铁路局党委书记刘涟清曾向上海市市长韩正提出,户口问题已经成为上海铁路招人难的原因之一。刘涟清表示,近几年,上海铁路建设发展很快,高技能人才需求非常迫切,但目前人才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留住人才的问题,不仅仅是薪酬问题,还有户口问题。”  刘涟清说,今年上海铁路部门计划招收大学生4500人,最后只招到了3800人,除了铁路专业的学生不多外,户口问题也是原因之一,“外地人才进上海解决不了户口问题。”他说,上海铁路局大部分外地员工的户口最后只能落在苏州、杭州,希望政府部门给予关注。  可缓解养老保险压力  上海先于北京、广州放宽户籍,是否让上海这个老龄化城市承受的养老压力更大?对此,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人力资源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徐坚成认为,从短期来看,户籍放宽体现的是上海海纳百川、广纳人才的胸襟,符合“居住证转户籍”条件的人才必定是年轻的,他们对上海的贡献一定的程度上缓解眼下上海养老保险的资金压力。通过政策创新,不断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集聚上海,塑造人才资源优势以推动上海科学持续地发展。“居住证转户籍”政策实施在短期内势必在吸引人才方面有优势,这个政策让来沪人才拿户籍有了指望,会促使更多的人才选择上海。从长远来看,在上海凝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后,其他城市极有可能改进他们的户籍政策,争夺优秀人才,如果各个城市都行动起来,进行引进人才户籍政策改革,那对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肯定是件有益无害的事情。  不妨碍农民工就业  “户改”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才,但在王大犇看来,政策的出台并不会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带来妨碍。王大犇说:“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量甚至会超过人才的需求数量,而且目前国家正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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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将制定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7
     医生可以多点执业;将实行全民医保;医院将增设药事服务费……昨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终于露面。  根据《意见》,切实缓解市民“看病难”、“看病贵”成为医改方案近期目标,而长远目标则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就《意见》内容,昨日沪上众多医药界人士认为,医改最终版最大亮点莫属于遏制虚高药价的基本药物制度。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更是透露,该市将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按照安全、有效、必需、经济的原则,制定本市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某些基本药品甚至可免费供应。  作为医改方案近期将重点抓好的五项改革之一,医改最终版对公立医院改革也进行了明确:将完善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政策,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将取得突破。  对此,上海卫生界人士透露,上海也在探索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不过,目前配套细则还未出台。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将成为公共产品  《意见》: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专家解读:回归公益性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认为,这一制度强调保障基本、加强基层、扎实基础,既体现了初级阶段的国情,又体现了卫生工作追求“社会公平”的重要原则,很有针对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部长葛延风认为,建立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回归公益性,这不但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属性固有特点,也是绝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人口大国的通行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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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社保机构一览 2
    上海市社保机构一览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地址:中山南路865号6楼 电话: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中山南路 电话: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 地址:浦东南路3993号 电话: 徐汇区社保中心 地址:徐虹 北路80号 电话: 长宁区社保中心 地址:定西路1016号9F 电话:(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 地址:武宁路1032号 电话: 闸北区社保中心 地址:沪太路711号 电话: 虹口区社保中心 地址:曲阳路179号 电话: 杨浦区社保中心 地址:江浦路736号 电话: 黄浦区社保中心 地址:新永安路9号 电话: 卢湾区社保中心 地址: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 电话: 静安区社保中心 地址:武宁南路211号 电话: 宝山区社保中心 地址:友谊支路238号 电话: 闵行区社保中心 地址:莘北路385号 电话: 嘉定区社保中心 地址:博乐路69号 电话: 金山区社保中心 地址:朱泾镇健康路271号 电话: 松江区社保中心 地址:人民北路荣东路口 电话: 青浦区社保中心 地址:公园路200号 电话: 南汇区社保中心 地址:惠南镇城西路61号 电话: 奉贤区社保中心 地址:南桥路262号 电话: 崇明县社保中心 地址:城桥镇人民路207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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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俞正声向上海干部推荐《蜗居》 体会住房困难 1
     本报讯 在昨天回答是否看过以上海为背景的热播剧《蜗居》时,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称不仅看过,还在干部会上向大家推荐,并表示只要有时间,他每天都要上网关注一下网上的新闻,特别是上海的负面新闻。 “这个剧要反映的就是年轻人面临的住房难题和窘境,我们多数干部的住房状况还是可以的,所以我推荐给大家看,可以更深刻体会年轻人的住房困难。”俞正声接着话题一转开起了玩笑,“不过,这个剧也还有很多缺陷。我觉得有一个缺陷,就是剧里没几个上海人是好人。” 面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热点话题,俞正声笑答自己的财产早就已经申报。他说,按照中纪委的要求,自己的住房、配偶和子女的工作情况,每年都要如实向中纪委申报,“你有条件可以去中纪委查一查。” 相关新闻:俞正声韩对中外媒体开放时就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俞正声:上海住房状况会向好的方向转化 人大代表俞正声:上海一揽子住房政策正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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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周上海产权市场 房产项目成交近16亿 0
     本报讯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昨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周房地产业成交金额位居榜首,一周成交9宗,成交金额合计达15.91亿元。其次是制造业和金融业,一周分别成交5宗和6宗,成交金额分别为1.77亿元和1.19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上周共有7宗项目通过拍卖方式成功交易。例如,“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49%股权及728.75万元债权”转让项目,采用拍卖交易方式,最终被江苏南京的一家私营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成交价格3670万元。该项目出让方为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再如,央企转让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85.83万股股权 ”项目,也是采用拍卖方式完成交易,最终是被厦门一家信托有限公司收购,成交价格3697万余元。 数据还显示,上周上海产权市场并购指数最高为1221.03点,最低994.26点,一周最大波幅226.77点。从新推挂牌金额来看,金额最高的行业分别是公用事业和金融业。其中,公用事业类一周新推挂牌金额合计为3.3亿元;金融业新推挂牌金额合计为1.32亿元。【作者::伍 起 】 【出处: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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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俞正声:上海住房状况会向好的方向转化 0
     今天上海代表团开放团组活动上,“高房价”成了无法绕过的话题。面对记者的提问,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作了耐心详细的回答。 采访中,有记者将当下全国热播电视剧《蜗居》与上海的房价联系起来一并提问。俞正声诚恳地说:“我们也注意到了上海的房价与居民收入相比确实比较高。”“目前住宅问题已成为上海人才发展的瓶颈,很多在沪人才由于房价过高而不能安心工作。” 俞正声表示,住房问题的解决有赖政策上的突破。上海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去年和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达到住房建设总量的60%,今后还要增加供应量,调整需求结构,公共租赁房等政策将于3月底公布。上海还在很多工业园区、特定经济发展区域开设人才公寓,以解决人才住房问题,预期未来上海住房状况会向好的方向转化。 记者继续追问,对于在上海拍摄的电视剧《蜗居》应作如何评价?俞正声坦言:“《蜗居》看过,电视剧反映了一部分年轻人住房困难状况,我也曾建议干部们看看,感受一下住房困难人员的状况。” 对于记者们关于财产申报的提问,俞正声实话实说:“住房、配偶和子女收入,我每年都如实申报,如果方便可以去中纪委查查。” 谈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俞正声对在场的记者说:“群众监督政府有很多方式,人代会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式。我们的人代会、政协会议,每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采取了多种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多的批评和建议,对‘两院’的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批评和建议。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比如有)新闻舆论监督,有人民来信来访,这都是我们群众监督政府的方式。” 俞正声还特地谈到了“网络监督”,并表示自己每天都会上网看看。俞正声说:“网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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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符合规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
     本报讯记者 孙云前期处于摸索阶段的上海工伤康复工作将从今年起得到显著加强。市人保局近日发出《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以下称《试行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的工伤人员,均可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工伤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积极康复,减轻伤残程度,恢复或部分恢复身体功能,早日重返岗位,或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 根据《试行意见》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指在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中,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对象。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鉴委提供相关材料,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区县劳鉴委受理初审后报市劳鉴委,市劳鉴委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依据国家《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进行确认。 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工伤康复对象完成工伤康复计划,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出处: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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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用 0
     中新网上海1月12日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日公布《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的工伤人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意见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试行意见》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上海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中,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对象。 该意见规定,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受上海市劳鉴委委托,依据国家《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进行确认。 《试行意见》所称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是指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工伤康复对象入院,并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经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上海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制订工伤康复计划,并按计划为工伤康复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做好工伤康复对象康复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此外,意见还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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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160万外来从业者享受药费补贴 0
     记者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在原有的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老年补贴等三项综合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新增一项日常医疗费补贴待遇。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每个月可获得20元的日常医药费的补贴,用于支付日常购药费用。  外来从业人员日常药费补贴是从其三项综合保险节余基金中支付的。为了让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及时、便利地享受这项补贴待遇,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专门定制了“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向参保人员免费发放。并按月为参保人员注入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以根据需要多次使用,当月不使用或没使用完的,可以累计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自今年4月起,在黄浦、卢湾、徐汇、静安、虹口等5个区进行了综合保险卡发放试点工作。截至发稿前,共有20万名参保人员领到了综合保险卡,且于近日起即可到药房持卡购药。而发卡工作也逐步扩大到了全市所有区县,同时相关部门正在加班加点抓紧做好制卡、发卡的突击工作,预计到7月中旬,将有160多万外来从业人员领到综合保险卡。  据介绍,该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上海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可以查询单位为本人缴纳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持卡人在上海就业期间,换单位无须换卡。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即可通过单位到所在区县外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try{showAd(3,0,1);}catch(ex){}【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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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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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生育保险稳步推进 0
     实施3周年 受益12万人  截至今年11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已正式实施三年了。据统计,三年内上海生育保险累计支出近9亿元,有近12万生育妇女享受了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平均每位生育妇女享受待遇标准达7500余元。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不仅完善了上海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各用人单位之间妇女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解除了单位招用女员工的后顾之忧,为单位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今年8月,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也为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上海市政府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降至0.5%,适当提高了低收入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参保单位和生育妇女的普遍赞同。 try{showAd(3,0,1);}catch(ex){}【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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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1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修改为: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发布。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正)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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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今年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 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通知宣布,上海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的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当地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这一数字的,按2892元计发。  有关通知提出,《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已作出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上海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而是采取最低标准制度。  根据规定,上海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最低标准的,以及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都依照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计发。  此外,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出处: 新华网上海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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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生孩子政府补贴八千五百元 9
     上海市生育保险惠及十四万育儿妈妈  失业妇女小王上个月做了妈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她,在生产过程中遇上难产。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她能够享受4个半月的生育生活津贴(除规定的3个月外,晚育增加1个月,难产再增加半个月),每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总共可以领取9149元。另外,她还可以按规定享受30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450万人参加保险人均补贴8500元  如今在上海,像小王这样的失业女性,在生育期间都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和医疗费补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简称《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来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最新统计表明,生一个孩子,目前政府给予的补贴是人均8500余元,今后还可能逐年提高。  较低收入生育妇女生活津贴水涨船高  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也“水涨船高”。《办法》规定,生育妇女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全市月平均工资计发。根据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这类低收入生育妇女今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将从1847元涨至2033元。  生育医疗补贴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  修改后的《办法》还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此外,晚育妇女另增的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try{showAd(3,0,1);}catch(ex){}【出处: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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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晚育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调整 4
     从4月15日起,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妇女,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这是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获得的信息。  据悉,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了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数。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晚育假从原来增加15天变为增加至30天。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将晚育生育生活津贴作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晚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4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年本人生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乘以4个月。  (二)失业妇女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本人生产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4个月。  暂停领取或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但未领取的本人生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4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或超过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本人生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4个月。 try{showAd(3,0,1);}catch(ex){}【出处: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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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生育保险实施3周年12万妇女受益 0
     11月1日是《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3周年。3年来,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累计支出近9亿元,有近12万生育妇女享受了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平均每位生育妇女享受待遇标准达7500余元。  据了解,这项带有一定社会福利特性的基本保险制度具有覆盖范围广、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方法简便易行、社会化程度高等四大特点。因此,《办法》实施后,不仅完善了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各行业、企业之间妇女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解除了单位用人的后顾之忧,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今年8月,为了进一步减轻上海市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也为保障上海市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上海市政府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即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降至0.5%;提高了低收入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即上海市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上海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从业以及失业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均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年标准为1847元)给予托底;提高了生育妇女的医疗费补贴标准,即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2500元的医疗费补贴提高到3000元;晚育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在原来的半个月的基础上,再另外增加半个月。此举,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参保单位和生育妇女的普遍认可和赞同,为上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try{showAd(3,0,1);}catch(ex){}【出处: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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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失业保险从保障网到沟通桥——上海市失业保险事业发展掠影 2
     一张网 为下岗失业人员雪中送炭  家住上海市卢湾区,今年59岁的凌黎民是共和国的同龄人。回想起过去风云激荡的年代,凌师傅打开了话匣子: “我这一辈子上过山、下过乡,做过工、下过岗,也可谓经历丰富了。”  早年就职于上海大地雨衣厂时,凌师傅所在的纺织行业和其他4个行业被称为 “五朵金花”。 “那时的工作人人羡慕,我走在路上都有自信。”凌师傅说。可是在改革开放大潮的冲击下,“五朵金花”成了 “五朵苦菜花”。上世纪80年代初期,纺织行业出现了压锭待岗现象,凌师傅所在单位也陷入了经营困境。 “我可以说是上海第一批待岗职工了。当时叫作待岗,就是说以后有岗位还会回到厂里,所以我总觉得自己还是厂里的人,心里还有依靠。”然而,几年后凌师傅被 “托管”了,他和其他待岗职工一起进了被他称为 “托老所”的再就业中心,从那里领取救助金。两年后,他正式下岗。更让他无奈的是,他的爱人也在这个时候下岗了,家庭随即陷入困顿。如果说还有什么能让凌师傅欣慰的,那就是每个月可以领取待业保险金,后来又改称失业保险金。 “上海的待业保险金不仅包括必要的生活补贴,还涵盖了失业期间的医疗费用等。如果没有这笔钱,我真不敢想象怎么熬过那段日子。”凌师傅感慨道。  上海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陈灏向记者详细介绍了那段历史: “上世纪80年代初,上海开始大刀阔斧地展开国营企业改革,打破了 ‘大锅饭’和‘铁饭碗’,形成了 ‘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很不充分的年代,如何保障这些 ‘流出’人员的基本生活,就成了随之而来的问题。那时,对劳动合同期满离开企业且生活困难的工人,我们会发放一定的补助费。这种补助费可以说是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功能的最早体现。”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走入社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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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闵行区内停工企业可获停工保障金每人每月240元 0
      记者昨日从闵行区获悉,该区开始实施企业特殊援助计划,政府出资3.9亿元,实施全方位的“帮企业、保就业”援助,区内停工企业可获职工停工保障,每人每月24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企业若能稳定就业岗位,还可获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  停工保障金让职工得益  受金融危机影响,闵行区部分企业出现了停工现象。订单减少、货款收不回,种种不利因素对企业产生巨大压力。一个实际问题迎面而来,经营额日益萎缩,企业拿什么发钱给职工?  必须为企业分担“包袱”。闵行区针对性出台了相关措施,对本区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进行临时性特殊援助,给予职工停工保障补贴。按停工职工中本区户籍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40元的停工保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区、镇分别承担50%。  按此计划,闵行将拿出近千万元,对企业进行补助。同时,也意味着将有近7000位员工享受到这一特殊援助。  职工停工保障补贴,给的是企业,获益的主要是职工。闵行区劳动保障部门表示,目前停工企业的员工中,部分拿到的是最低工资,还有相当部分是基本工资或是平均收入。停工保障补贴,就是为了保障企业足额发放给职工应得的收入。  “员工减薪一部分、企业承担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缓解了企业在职工工资发放上的压力,每月240元的补贴,保证了职工利益最大化不受损失。  闵行区目前正在筹划一个监督机制,保证职工停工保障补贴不“变味”。在企业申报初期,区劳动保障、区经委、区总工会、环保局等将会联手审核,确定其资质;而一旦企业有条件享受这一政策,其资金使用状况还将接受社会力量的监督。  企业“保岗位”可获补贴  减薪不裁员,歇岗不失业。今年,闵行将加大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净增就业岗位和吸纳就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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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偏低 1
      在全球金融危机、失业率上升时期,失业保险无疑是顶“保护伞”。民革上海市委一份调研显示,已颁布10年之久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但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上仍有提升空间。“金融危机是社会保障的发展契机,而通过社会保障的进步,将挫败金融危机带来的种种冲击。 ” 调查显示,目前上海失业保险的月给付标准最低为435元,靠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限为600元,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3%。调研报告认为,目前上海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偏低,“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保险’与‘救助’的区别”。民革市委建议,可参照国内一些城市的做法,将最高支付标准调至最低工资标准80%。今后可逐步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五挂钩”,即与本人工资收入或缴费工资挂钩,与缴费年限挂钩,与家庭负担挂钩,与失业者年龄挂钩,与参加职业培训挂钩。 除了保障基本生活,失业保险还有两大功能——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在国外,一般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60%用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40%用于促进就业和防止失业。调研发现,上海的失业保险基金目前已开始向促进就业倾斜,不过仍需提高实效。而预防失业一项,是整个制度运转中最薄弱环节。 报告认为,可借鉴工伤保险中浮动费率的经验,“抑制一些企业恶意解雇,或在不景气时大批量解雇员工,在失业保险领域试行浮动费率是可行的”。所谓浮动费率,企业解雇人员多,今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率就高。反之,解雇少,费率就低。 报告称,上海地区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重补救,轻预防”情况。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与失业预防相关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作支撑。建立失业保险预测预警制度,失业保险监管监测制度,失业调查、统计、分析和信息报告制度,是报告提出的三项基础性制度。 【作者:张骏 】 【出处:解放网-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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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调高失业保险金等民生保障标准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日宣布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高后的标准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调整后的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00元,比原标准上调50元;最低为每月435元,比原标准上调25元。这一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略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为标准进行核定,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以1至10年、10至25年、25年以上等三档为标准划分待遇层次,年龄以不满35岁、35至45岁、45岁以上等三档位标准划分待遇层次。  为鼓励失业人员主动再就业、避免失业保险金政策导致“养懒汉”,这一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连续发放时限为24个月,即失业人员连续两年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能实现就业的,将不能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除失业保险金之外,上海还调高了两项工伤待遇标准,以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每月伤残津贴调整为: 致残一级增加360元,致残二级增加340元,致残三级增加310元,致残四级增加300元。调整后的每月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致残二级2800元,致残三级2630元,致残四级2470元。同时,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出处: 第一财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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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600元/月 2
    上海市日前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从4月1日开始实施。调整后的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者,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也都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该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该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 (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编辑:媛媛【出处:中国金融网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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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信息查询 20
    可查询本人职退状态、参保办法、帐户状态、当年帐户余额、历年帐户余额、门急诊当前待遇状态以及住院当前待遇状态等基本信息。 【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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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规范医保账户消费引激辩 0
    5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召开,18名来自人大、政协、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工会代表、市民代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并对《草案》提出建议。  代表们就暂停医保结算支付是否可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讨论,并分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其中3位市民代表观点独特。 听证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人保局将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并据此对《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议题一 可否暂停违规机构医保结算支付 《草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销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人保局可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该法条是否可行、必要,是否能对相关违规机构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 正方 该措施有警示作用 对于此措施,大多数听证人员表示了赞同,认为谁违规谁担责,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暂停医疗费用结算支付,会导致就医人员重新选择,从而起到对医疗机构及药店的警示作用。 市政协常委梁鸿表示,该措施能起到警示作用,应当尽快出台。与此同时,希望向社会公示处罚情况,利用舆论压力加大该措施的警示作用。市民代表文传民建议,人保局应该建立配套的奖惩信用体系进行全方位打分。 反方 市民会遇就医难 3名听证代表对该措施表示了反对或者部分反对。 市民代表王鸿生表示,虽然上海的就医环境较好,但如果某区域内的医院、药店无法使用医保,或导致部分人员的就医困难。“医疗机构及人员犯错,参保人员却要遭受就医困难,这与立法宗旨不符。”王鸿生认为若医疗机构或者药店严重违规达到一定程度,可直接取缔,在原址上开建新的,这样对于参保人员才算公平。 关注点:进一步规定“严重违规”界定等问题 在对该议题进行讨论时,听证代表几乎都提出了怎么样对“严重违规”进行界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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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上海医保有何新调整 1
    提要:2011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工作已经开始,今年的居民医保在筹资缴费及门急诊医疗待遇上都有所变化。 医保总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现在,2011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工作已经开始受理了。那么,今年的居民医保与往年又有何不同呢? 参保对象不变 据了解,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凡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定条件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或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又或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保的其他人员。以上规定与往年相同。 筹资缴费标准有变 不过,今年的居民医保制度在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上都做了一定的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1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28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240元调整为310元;(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2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60元调整为460元;(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480元调整为620元;(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60元调整为59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80元。 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 在大家最为关心的医保待遇上,2011年也有所提高。 在门诊急诊方面作如下调整: 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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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 1
    (1993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部队在沪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属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范围。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项目为: (一)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的各种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 (三)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四)按本市规定发放的书报费、洗理费; (五)按个人累计缴费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六)按上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物价补偿费; (七)按规定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 第四条 离休、退休(职)人员(不含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易地安置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离休干部的共享生活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列支渠道支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率,按“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确定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以下简称规定统筹率)。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低于规定统筹率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实行三年过渡的办法: (一)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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