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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个人账户养老金将市场运营 1
      本报记者 陈小莹 发自上海 昨日召开的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上海市将在今年2月推出“城镇养老保险”(下称“城保”)养老金新计发办法。这是上海市被列入全国扩大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的8个试点省市之后,为逐步做实城镇从业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而出台的第一项具体政策。 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新的养老金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适度挂钩,实行多缴多得,缴费年限长的水平高,缴费年限短的水平低。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市场运营实现保值、增值。2006年,上海市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运营收益率预计为4%。 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上海市将对2005年11月1日以后所有领到“‘虚账实记’告知单”,并在5年内按照企业办法退休的人员,给予一次新老办法的选择机会。 上海市市长韩正在会上强调,今后一个时期,上海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总的指导思想是“要分类、有梯次、保基本、广覆盖”。当前,重点是推进两项工作:一是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要按照国家的精神和试点工作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坚持统账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二是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逐步解决部分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 来自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由于原先统筹基金占用个人账户的情况严重,目前全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数额估计已达8000多亿元。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进行养老金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于去年12月14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其核心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和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并作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决定。 今年将细化“城保”“镇保”“农保”的衔接 上海市副市长周太彤在会议上回顾了上海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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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上海失业保险新政策,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手续2017 0
    2017年上海失业保险新政策,2017年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政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限制政策2017,2017年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申领失业保险地点。 非上海户口交了失业保险,失业后如何在上海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问:非上海户口交了失业保险,失业后如何在上海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答:您好!当前非上海户籍尚不能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在上海就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如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需按规定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如需办理转移,请您携带身份证到当前居住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会指导您办理具体手续。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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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失业保险缴纳不满一年,能领失业保险吗 8
    以下是上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规定: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发布了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482元/月,最低为360元/月。  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简化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档次,将原根据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为六档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简化为三档,每档按就高的标准设定;二是对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的发放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元。第13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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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6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 (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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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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