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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武汉社保缴纳比例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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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个人社保缴纳比例表,2017年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武汉市本地居民户口的 养老: 1、机关,国企,事业,集体单位是工资总额的29%,单位21% 个人8% 2、私企,外企,民营企业 是工资总额的28%,单位20% 个人8% 3、个人流动的 按自己申报工资的20%来缴费 医疗: 1、有单位的按工资总额的10%+7来缴费,个人2%+7,单位8% 2、个人办理的按当时社平工资的60%来缴费 PS:单位办理的可以享受门诊,药店买药、住院看重症。个人办理的只能享受住院看重症,其他都不行。 失业: 工资总额的3%,单位2%,个人1% 工伤:工资总额的0.5%~2.5%(浮动的根据单位的危险系数来定的,越危险缴费比例就越高)。全部单位出,没有个人部分。 生育:工资总额的0.7%,全部单位出,没有个人部分。 个人办只能办理养老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都是对公不对私的。http:// 武汉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保险缴费基数。国家政策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是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范围上限为社平工资的3倍即300%,底限为社平工资的60%。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 养老险最低缴纳基数为:岗平工资的60%,即5477*60%=3287.2元。养老险最高缴纳基数为:岗平工资的300%,即5477*300%=16431元 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险最低缴纳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未公布。最低缴纳基数为:社平工资的300%. 工伤保...[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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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社保新政策,2012年社保最新政策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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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社保政策,国家社保新政法规,社会保险政策出台,各种社保新政策信息。 个人社保转移最新政策? 新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