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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社保新政策,2012年社保最新政策法规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8:39  武汉社保转移


2012年最新社保政策,国家社保新政法规,社会保险政策出台,各种社保新政策信息。
个人社保转移最新政策?
新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平安车险怎么样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平安电话车险报价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参加城保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257元。最低单位缴费为:3896×6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1.7%)=865元。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1122元。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由于慧慧按照当时的规定已经缴纳“五险”,在原单位可以继续缴纳“五险”,但是离开原单位重新就业,应当按规定缴纳“三险”。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2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元。单位缴费为:3896×4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444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584元,相当于2012年度城保“五险”最低缴费的一半。当然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
1.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
  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按月领取: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常见社保政策及热点问题解答

2012年,黑龙江省计划将未参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更计划为城镇部分老年居民发补贴。
  作为2012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我省将强力推进社会保险惠民工程,从此次公布的2012年重点实施项目中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将有重要的突破,由“出政策”转向“调待遇”。

  未参保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据初步统计,全省未参保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约为10万人左右。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其中已经自然解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办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正常运营而无故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将原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公司中的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据初步统计,这部分人员约为6万人。

  为城镇部分老年居民发补贴

  据统计,全省城镇无业老年居民约67.4万人,其中已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3.9万人,还有53.5万人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待遇。城镇老年居民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级财政按定额发放养老补贴的办法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考虑到我省地方财力情况,养老补贴标准按70元―80元/月标准确定。养老补贴标准根据工资、物价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

  失地农民将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统计,全省已有24万失地农民按原办法享受最低社会保险标准,待遇水平人均240元―300元/月,待遇水平较低。今年将调整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将待遇由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标准调整为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2013年新农保实现全覆盖

  据了解,2010年我省新农保试点范围为31.5%,今年要将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大到60%,2013年底要实现新农保全覆盖。 

 在国家不断扩大新农保试点覆盖面的同时,部分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因名额有限,不能及时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县级财政可先为当地农村居民承担一年基础养老金及政府补贴,次年直接进入国家试点单位。在全国率先实行“人手一卡通”,参保一人发卡一人。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今年4月底前,我省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保今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98%以上。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扩大城镇居民中有就业能力的非从业人员的参保面;将在校大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查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医保的违法行为,做到应保尽保。

  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将达75%

  扩大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争取年内居民门诊统筹在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根据基金的结余情况,调整完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使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75%,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提高职工、居民医保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逐步提高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异地转移和结算将更方便

  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在全省建立同一制度参保人员转入、转出缴费年限互认制度,对转入人员不设等待期,并按照转入地的医保政策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逐步将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建立完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做好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2012年养老金上调规划进一步明确,有望在1月份开始实施。其中养老保险可逐步进行转移接续,生育险2012年拟纳入非京籍职工。2012年前10个月,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23.1亿元,累计支出799.2亿元,当期结余223.9亿元,收入和支出同比增幅分别达23.8%和21.3%,社保基金运行平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29日首次集中晒出2012年以来的社会保险“账单”,2012年1月,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有望实现第20次连涨,非京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拟将启动。

  养老保险:2.4万人异地转移接续

  市人力社保局11月29日公布了2012年1至10月全市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情况。截至10月底,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073.8万人,比2010年同期增加103.9万人,增长一成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收入663.1亿元,同比2010年增长23.2%;累计支出465.9亿元,同比增长16.3%。基金当期结余197.2亿元。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起本市提高了统筹范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210元。截至目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2283元,比2010年同期增长一成多。目前,人保部门正在就2012年养老金的调整政策作出安排。按照计划,本市2012年还会继续上调养老金水平,目前补贴标准正在测算中,调整幅度不会低于近年平均水平,预计从2012年1月开始调整。

  此外,从2010年起,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开始实施。2012年前10个月,北京地区共有2.4万人完成转接。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本市的有3688人,转入资金1.1亿元;从本市转出2万人,转出资金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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