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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报销政策 苏州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
工资标准
每个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
(1)学生和儿童,当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5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
Elderly居民、失业人员、征地维修人员,市级以上医院800元,区(县)级医院和专科医院500元,乡镇基层医院3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
(3)对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确诊为精神病住院的参保人员,符合医保结算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结算比率
对于学生、儿童和青少年,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法律法规计算后,其余部分按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进入相应支付段:4万元以内累计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5%;4万元至10万元,医保基金支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20万元至35万元,医保基金支付90%。
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维修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后,其余部分按当年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实际医疗费用直接进入相应支付段:4万元以内累计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5%;4万元至10万元,医保基金支付80%;10万元至20万元,医保基金结算85%,20万元至35万元,医保基金结算90%。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进行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再次作为住院处理。
4.一个结算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累计限额为35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