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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生育政策 苏州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
享受条件
1.符合我国生育法规;
2.依法依规参加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或分娩期间有资格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1.产前检查费:女性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检查待遇的期限,自在社区卫生部门登记生育信息之日起,至本产程结束之日止(分娩或因分娩导致流产或引产)。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产前检查信息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期间产前检查待遇结算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在1500元限额内全额支付。
2.生育医疗费用: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规定,符合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职工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支付。
需要注意的事项
符合享受国外或港澳台生育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和生殖医疗费用中,自费和自费医疗费用不纳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不计入累计住院费用。
女性参保人员因生育流产或引产的,其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三级医疗机构同类职工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