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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到底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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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以保证城镇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的需求。
一、如何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普通学生和社区普通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纳70元。
(二)在上述(一)款补助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1、在校学生: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2、社区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九、十五、十六、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筹资标准适时调。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门诊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三是建立统筹基金。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按上述规定划入门诊统筹基金后,余下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学生意外伤害、生育等医疗费用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
一、如何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普通学生和社区普通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纳70元。
(二)在上述(一)款补助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1、在校学生: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2、社区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九、十五、十六、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筹资标准适时调。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门诊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三是建立统筹基金。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按上述规定划入门诊统筹基金后,余下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学生意外伤害、生育等医疗费用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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