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查询: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下一篇查询:正常出勤、休假、产假等最低工资标准细节
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受理条件:
1.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 《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
2. 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光荣证》;
5.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四、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
周六:9:00-15:30
五、特别说明: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受理条件:
1.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 《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
2. 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光荣证》;
5.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四、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
周六:9:00-15:30
五、特别说明: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