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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社保费征缴率达到95%以上 4
     从湖北省地税局了解到,2010年湖北省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已突破500亿元,达到515.2亿元,同比增长22.6%。 继广东、江苏、浙江、辽宁之后,湖北成为全国第5个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收入过500亿元的省份。 湖北省地税局自2001年开始征收社保费以来,把社保费征管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稳定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缴费方式以及个人高速缴费平台,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提高征缴效率。 10年来,省地税部门累计征收社保费2360.65亿元,年均增幅超过20%,征缴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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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新农保试点老人每月可领60元 7
     对于未满60周岁的,根据《大冶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凡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村申请;对无户籍的农村居民,在依法登记办理户口后可办理参保收据;居住地和户籍分离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缴费、补贴标准分档任选 目前,省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500元等五个档次,大冶市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增加了800元、1000元、120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农保费按年度缴纳,距60岁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不得间断,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计生家庭最高加发养老金50元  对重度残疾的农村居民,按每年100元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以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为依据,包括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言语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一级。 同时,大冶还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养老金进行补贴: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 ,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50元;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加发40元;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加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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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0
    黑龙江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记者13日从省人社部门获悉,近日,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10号),自2018年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据了解,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支撑基金抗风险能力,扎密织牢民生保障网的迫切需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是防范工伤保险基金风险的有力举措,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解决各市地基金不平衡、基金抗风险能力不足问题,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互济功能。避免由于发生重大事故工伤职工待遇补偿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强化基金支撑保障能力,解除用人单位后顾之忧,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底前,全省工伤保险实现“五统一、一调剂”,即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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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工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工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0
    国家工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工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特别推荐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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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变化大 4月1日起实施 0
    湖南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变化大 4月1日起实施 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唐世月在会上发布了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新的《办法》于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4月1日起施行。  工伤是工矿业生产经营中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以第185号省人民政府令颁布了《办法》。为了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这次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办法》共7章40条,与原《办法》比较,其创新性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保障各方面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是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新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这一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将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有助于保障职工工伤保险的权益。  三是调整了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新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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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新版工伤保险条例 0
    武汉新版工伤保险条例 明年元旦起,武汉市将开始施行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金额等都做了扩大和提升。日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新条例”中最受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增长2倍多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变化:  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较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二是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三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四是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五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减轻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六是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武汉市工伤保险如何执行  武汉市自2005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已有3.1万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达172万人,职业人群覆盖率达90%,有近3万名新、老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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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13
    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参保后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工伤如何认定?……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工伤保险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武汉市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工伤保险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如何确定? 答:缴费数额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武汉市工伤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办法,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武汉市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三个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 问: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答: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问: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职工因负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答: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一、二、三、四级伤残职工每月分别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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