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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6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关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决定,现就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重庆,推进富民兴渝。 二、目标任务 已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永川市和经开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其余区县(自治县、市)从2007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保障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原则。 四、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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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 36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补助)的对象为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下同)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 第三条 承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机构在规定的鉴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高级(含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市)初级以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工种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托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管理。 第六条 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条件的人员,填写《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申请表》(式样附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鉴定机构将参加鉴定人员的花名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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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通过试用期后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一做法对... 0
    Q: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通过试用期后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一做法对吗?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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