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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5 、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免缴注意事项: ① 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②职工个人账户免缴须在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③个人免缴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单位经济状况仍未好转,需要继续免缴的,按相关法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缴存基数调整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下一年的 6 月 3 0 日 止。
2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关法规》( 1990 年 1 月 1 日 国统局令第 1号)的相关法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3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 6 月份开始办理调整手续, 7月份单位和个人按新的缴存基数进行缴纳。单位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书或告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的准备工作。
4、单位应在相关法规时间内携带有关信息修改后的盘片、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两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到管理中心营业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数据交割手续。
5、管理中心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手工和软盘报送的不同方式确认并修改职工的工资基数,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和承办人签名章。
6 、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返还单位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
7 、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注意事项:①单位在 6 月下旬至 7月初未收到有关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书及盘片,应及时与管理中心联系,领取有关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书。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规执行。缴存基数保留到元(见角分进元)。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④单位提供的磁盘数据需按管理中心刻录的格式。⑤单位未按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经催办后10日无果,管理中心将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相关法规的当年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基数、比例,超过上限的调整到上限基数、比例。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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