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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4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承办人签章。
5 、返还单位资料:《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第一联和第四联(其中第一联为转出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转入单位记账凭证)。
6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两联《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第二联中心转出凭证,第三联中心转入凭证)。
7 、职工个人账户在大市范围内转移需提供的材料: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一式四联)。注:此处终止单不可代替《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一式四联)使用。
8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宁波大市以外地区需提供的材料:①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一式四联)。②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书。注:该种情况下,终止单不可代替《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一式四联)使用。
9、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承办人员签名章。返还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各一联《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
10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 ① 《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第二联);②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
11、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外地转移注意事项:①必须准确填写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②在电汇凭证用途栏内应记载该职工的姓名及转入单位名称。③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外地需慎重,符合条件的宜销户提现;确需办理转移的,需提供上述相关信息。
12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或外地转移,管理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填妥银行电汇凭证,交受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13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 3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依职工申请直接办理。单位解散、撤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由管理中心出具转移单。
14 、职工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做合并处理的,单位应提供填妥并加盖印章的《职工账户合并确认书》(一式两联)。
四、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1、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的,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调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批文、职工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件、商调函、养老保险中止单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③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一式二联)。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终止单》。如账户已封存的职工重新在本中心其他单位开户时,该终止单可替代《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使用。
3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职工与单位恢复劳动人事和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劳动关系之日起 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4 、启封需提供的相关材料: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②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一式二联)。
5、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承办人签名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
6、管理中心留存资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批文、职工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件、商调函、养老保险中止单等资料的复印件。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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