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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业务办理需提交材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07 15:28:45


" > 业务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备案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1)《广州市生育保险备案申请表》(2)《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3)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另,下列各类人员请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相关凭证


A.军队人员


在当年(生育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军人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B.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单位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温馨提示:此类职工不需提供《广州市生育保险备案申请表》)


C.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D.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在本市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报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中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提供带有印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


(二)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女职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


(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C.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A.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相关材料须经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批准认可。


B.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


4、非本市户籍的育龄参保人,应当向本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申报备案。


5、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相应的独生子女津贴。


6、“生育津贴”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参保人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对于在生育产假期间停保、变换工作单位的,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核发。


7、对于在生育产假未结束前办理津贴待遇申领手续的,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已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并一次性核发已享受假期的生育津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的生育津贴将从次月起实行按月拨付。 [01] [02] [0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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