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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配偶部队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4 20: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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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办理条件

1、提供材料须与军队后勤机关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转移原因”栏勾选的原因一致:
⑴转移原因选择“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以单位职工身份在厦参保(现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并已到账)且单位名称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上盖章的单位一致;
⑵转移原因选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提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转入; 
⑶转移原因选择“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提供的户口本须能证明申请时的户籍所在地与军人退役的安置地一致;
⑷从未在本市参保的人员,应先到地税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待5个工作日以后方可提出申请;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可从指南后“下载网址”指定网站下载打印,也可自行书写打印,但格式须与网站中的范本相同。

申报材料

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在厦就业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军官证(军人退役随迁安置除外);
6.《参保缴费凭证》“转移原因”栏选择“军人退役安置时暂未就业”,须提供干部落户证明信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参保缴费凭证》“转移原因”栏选择“其他情形”的还应提供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凭证、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凭证、军人被取消军籍凭证、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凭证、军人死亡凭证的其中一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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