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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保卡住院报销金额,宁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3-28 08:58:25


1. 宁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 宁波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宁波职工医保的报销限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

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其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病救助金。

3. 宁波市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宁波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医疗待遇如下:

  (一)门诊医疗待遇按医疗机构类别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医疗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三类;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参照成年居民A档标准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分为以下两档标准:

  1. A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4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 B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20%和3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的A档标准确定。

  (二)市区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A档、B档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

  (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具体项目包括:

  1.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 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 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专科治疗;

  5. 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 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 血友病治疗;

  8.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如下:

  (一)住院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的A档标准确定。

  (二)住院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同类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该类别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或转诊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类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暂不设置起付标准。

  成年居民在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三)市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分担支付,A档、B档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

  1. 婴幼儿及学生: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8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承担。

  2. 成年居民A档: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7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支付7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A档基础上下浮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医保的转外地就医待遇如下: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转宁波市外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基础上,按以下三种情况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本市指定的上海、杭州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市区参保人员下浮10个百分点;

  (二)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按三级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不同分类确定。市区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0个百分点;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5个百分点;

  (三)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基础上,市区参保人员再下浮10个百分点

4. 宁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成年居民B档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000元(含)以下,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承担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承担20%,个人承担80%;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承担35%,个人承担65%;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000元以上由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报销(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封顶线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5. 宁波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宁波职工医保的报销限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含起付标准费用),年度内累计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0%,大病救助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和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可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可由所属医保机构统一管理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属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6. 宁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成年居民B档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000元(含)以下,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承担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承担20%,个人承担80%;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承担35%,个人承担65%;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000元以上由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报销(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封顶线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7. 宁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调整

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

8. 宁波社保医疗住院报销比例

宁波职工医保的报销限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

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其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病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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