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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居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唐山市居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提高如下: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的法规进行统一调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护理费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护理费标准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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