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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4050社保补贴政策,武汉4050社保补贴申请程序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22 20:46:11  武汉个人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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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精神,现就《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21号)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领对象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以下人员:

1、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以下八类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2、进行了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二)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对象

  1、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的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单位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进行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登记和单位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间和方式问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三、关于享受期限问题

对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最长累计不超过5年。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累计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http://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问题

1、个人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交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1)《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初次申请时提供);

(2)灵活就业证明(见附件2,每季度提供);

(3)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就业创业证》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上季度每个月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在外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每季度提供,需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盖章)。

2、社区核实录入系统。每季度终了后12个工作日内,社区(村)核实相关情况和资料后,将上季度本社区(村)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情况录入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后,打印《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和《武汉市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4),与第四条第1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街道初审。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下同)通过系统初审后,打印本街道(乡镇)上季度符合条件人员的《武汉市    区   街道(乡镇)(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5),与第四条第1、2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并上报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区人社部门复核。每季度终了后35个工作日内,区人社部门通过系统复核后,在“武汉公共招聘网”的“通知公告”栏中将《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示情况表》(见附件6)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打印本区上季度符合条件人员的《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7)、《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8)和《武汉市    区申请拨付(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函》(见附件9),将附件7、8、9送区财政部门。

5、资金拨付。每季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拨付到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由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6、建立台账。各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后,社区(村)应留存附件1、2、4和相关资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留存附件3、4、5;区人社部门应留存附件3、5、6、7、8、9;区财政部门应留存附件7、8、9。

五、关于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

(一)申领程序

  1、企业(单位)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向税务登记所在(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所在)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符合条件人员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见附件10);

(2)《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11);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就业创业证》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2、区人社部门初审。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区人社部门通过系统初审后,打印《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示情况表》(见附件12)、《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3)、《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14)。区人社部门将附件13、14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并上报市人社部门。

3、市人社部门审核。每季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市人社部门通过系统审核后,打印《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5)、《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16)和《武汉市(    )年(  )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见附件17)。区人社部门将附件17和《武汉市    区申请拨付(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函》(见附件18)送区财政部门。

4、资金拨付。每季度终了后5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拨付到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由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企业、单位不用提供收据或发票)。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1、申请资料。除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和《武汉市(    )年(  )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19)。

  2、有关表格。区初审后,打印附件12、13和《武汉市   区(    )年(  )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20)。市审核后,打印附件15和《武汉市(    )年(  )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21)。

3、资金拨付。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该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的要求(下同)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派遣(含外包)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区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以《告知书》(见附件22)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三)建立台账

各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后,区人社部门应留存附件10-22和相关资料;市人社部门应留存附件13-17和附件20、21;区财政部门应留存附件17、18、21。

六、本意见自2016年1季度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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