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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务员社保缴费比例,云南公务员医保报销比例
1. 云南公务员医保报销比例
:有。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补助经费,以公务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1%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和已退休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处级及其以下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2. 云南省公务员医保报销比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或者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地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各统筹地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的统一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职工领取生育或者假期的生活津贴的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第十三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第十六条 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死亡补助等参考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职工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审核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6日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3. 云南公务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省医保一般是18万左右。
各个省份不同,可能稍有区别。
它不是报销,所以没有报销比例。
跟商业保险一样,是一次性给付。
不论你将来花费多少。
另外,公务员所在的单位不同,住院的话可能会有其他的报销。
视具体情况而定。
4. 云南省社保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住院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注:每次住院都要按以上标准计算起付线,与住院次数无关。
(2)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1%、88%、85%。
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5%、92%、89%。
(3)自付部分:
①乙类药品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②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在170元以上的、人工器官:国产10%,进口20%;
③抢救使用超过医保药品目录的先自付30%、使用全血或血液制品的先自付10%;
2、门诊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
个人全额支付费用
(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统筹报销70%。
注:需在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3)慢性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分医院等级,先自付起付标准55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药品费),经审核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特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药品费不再报销。
(4)特殊病门诊:
经审核认定的“特殊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住院医疗费待遇方面:
(1)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60%;
注:异地结算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2、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
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报销范围
以下项目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
2、服务项目(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超标床位费、尸体料理费、尸体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4、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健康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5、治疗项目类(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肝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6、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参保城乡居民患病住院,享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的级别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次、500元/次、1200元/次。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分别为85%、75%、6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8万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5. 云南医保公务员补助起付标准
云南省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6. 云南医保公务员补助
云南工会互助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当职工医疗互助住院以后,医疗报销手续完毕以后。具体来讲,云南市辖区内的职工,当月出院结算后,次月20号以后就可以报销,在报销的时候需要提供医院住院发票,特别是结算的表、出院申请表,公务员身份还需要到社保办理公务员补助,相关报销是一个严谨的范畴,要严格遵守。
7. 云南公务员医保报销比例调整
1、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首先在个人历年帐户中支付,个人历年帐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担20%;退休(退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2、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部分之和(包括住院起付标准),在职人员最高为1000元,退休(退职)人员最高为800元,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全额)。
8. 云南公务员医保缴费比例
预计200分。
2021年云南省考刚过,2021为200分满分,分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每科100,从2020年以前都是300分,2020年之后为200分,因此,2022也一样,200分
9. 云南省公务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一、在云南退休的工龄工资标准是多少?
按照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二、职工领取退休工资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退休必须同时达到两个条件:即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退休年龄政策最早见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目前执行的基本法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该文件对不同类别人员的退休年龄有不同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
另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人员安置任务比较重的实际情况,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111个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后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规定扩大到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对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工龄满2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缴费年限是退休领取养老金另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这就是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综上所述,在云南退休的工龄工资标准按照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退休工龄工资增长100元。也就是说如果是工龄40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领取的退休工资不少于4000元每月。另外,满足领取退休金要还满足两个条件,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社保满15年。
10. 云南省事业单位医保报销比例
云南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017年云南省医保报销比例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云南省农村医疗保险问答
问:我父母现在都住在安徽农村,参加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请问这种保险报销金额有没有封顶,最多能报多少?另外,我现在想给他们再买一份大病医疗保险,请问将来这这个险种报销时会不会有冲突?
如果在本省内的医院看病,报销比例能不能达到50%,另外,医疗票据就一份,如果报了农村医疗保险,还有没有办法再去保险公司报大病医疗保险?
答:新农合最高封顶为四万元每年,报销比例为除起付线以后镇级医院为最高80%依次为县级60%级和省级45%,和其它商业保险不冲突。请保留各项资料复印件并让收你材料的新农合办公室盖他们的公章去报销商业保险。
云南省农村医疗保险温馨提示
与2007年制度启动时相比,2010年发布的新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甲、乙类药品已达2422个品种,比上一版《药品目录》增加了300多种药品。同时,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扩大,门诊特大病、慢性病规定病种的范围不断增加。
另外,云南省通过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重点解决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安徽省农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而实现医保关系在不同制度与不同地区之间顺畅地转移接续。通过与“长三角”地区开展医保管理协作与经办服务的对接,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方便我省参保人员能更好地享受异地医保待遇。
2015年,云南省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项民生工程,并提高了医保的报销待遇。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进一步了解居民医保政策,掌握如何参保、就诊、报销等相关程序,从而更好地享受政府惠民政策,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居民医保2015-2016年度待遇及报销政策。
云南省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云南省住院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90%;
二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
三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
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医疗机构普通居民起付标准(门槛费)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异地就医%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和普通门诊的累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2、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需个人先自付一定费用。
●2.云南省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3.云南省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4.云南省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5.云南省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中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
云南省医保报销办理须知
●1.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云南省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云南省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
●3.异地就医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云南省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云南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医保中心电话备案。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办理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5.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报销办理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承担在政策范围内超起付线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50%-80%比例报销。具体分段比例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报销比例
0~5万元(含)50%
5万元~10万元(含)60%
10万元~30万元(含)70%
30万元(不含)以上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