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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社保办周末上班吗,济南社保办周末上班吗几点上班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0 10:55:16


1. 济南社保办周末上班吗几点上班

一、社保增员当月最迟几号

  每月社保增员的办理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25日。用人单位办理网上增员成功后,对于首次参保人员,应在收到地税部门申报转换成功信息的五个工作日后,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的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证卡制作手续。

  根据社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员办理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新聘用职员后必须及时办理社保增员手续,待员工离职后再办理社保减员手续。

  缴费单位当月社保费应在当月内申报缴纳。每月16日,税务机关统计需批量申报的缴费名单,审核无误后,进行批量处理。具体批扣情况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网上社保增减员截止时间

  缴费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起薪当月办理增员(劳动合同签订月份),增员前先在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员工办理用工备案。当月应增员的,可在一个月内多次办理,不受该缴费单位是否已申报当月社保费的限制。增员后可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

 缴费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办理减员(停薪当月减员)。减员时有欠费记录的,缴费单位需清缴欠费后再办理减员。当月应减员的,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15日申报当月社保费前办理当月减员申请(若退休减员可不受此限制);如期后不能申请减员的,下月再办理减员。

  缴费单位当月社保费应在当月内申报缴纳。每月16日,税务机关统计需批量申报的缴费名单,审核无误后,进行批量处理。具体批扣情况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 济南社保局几点下班

济南社保局9点上班,5点下班。

3. 济南社保办周末上班吗几点上班的

  社保机构工作日上班时间是周一——周五。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工作日内社保机构各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业务。  双休日、节假日放假,放假期间有人在岗值班,处理紧急情况。  

4. 济南社保局周六周日上班吗

章丘人社局是济南的一个大的人,社局他那个主要是办了一些社保了,医保的这些类型的东西还有一些可能离婚了这些人设东西他是早上八点。8点。开始上班一直工作到12点,完了休息一个小时,下午13点开始上班一直营业,生营业到晚上。17点点下班。

他是每个周一到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嗯周一到周五是早上8点,正式开始上班,一直工作到周五12点,完了休息一个小时,下午13点,一直工作到晚上17点下班。

5. 济南社保局上下班时间

如果是按月缴费,那么一般都是每个月20日左右银行开始代为扣费。因为社保费用是需要通过社保局确认,税务局出票,最后银行系统才会逐一扣费的,并不是每个月都是统一时间扣费的。所以尽量在每个月20日之前先存入足够费用,以免后期扣费出现费用不足的情况。  

6. 济南社保办几点上班时间

一、社保增员当月最迟几号

  每月社保增员的办理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25日。用人单位办理网上增员成功后,对于首次参保人员,应在收到地税部门申报转换成功信息的五个工作日后,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的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证卡制作手续。

  根据社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员办理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新聘用职员后必须及时办理社保增员手续,待员工离职后再办理社保减员手续。

  缴费单位当月社保费应在当月内申报缴纳。每月16日,税务机关统计需批量申报的缴费名单,审核无误后,进行批量处理。具体批扣情况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网上社保增减员截止时间

  缴费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起薪当月办理增员(劳动合同签订月份),增员前先在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员工办理用工备案。当月应增员的,可在一个月内多次办理,不受该缴费单位是否已申报当月社保费的限制。增员后可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

 缴费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办理减员(停薪当月减员)。减员时有欠费记录的,缴费单位需清缴欠费后再办理减员。当月应减员的,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15日申报当月社保费前办理当月减员申请(若退休减员可不受此限制);如期后不能申请减员的,下月再办理减员。

  缴费单位当月社保费应在当月内申报缴纳。每月16日,税务机关统计需批量申报的缴费名单,审核无误后,进行批量处理。具体批扣情况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7. 济南社保办周末上班吗几点上班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053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起草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省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省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九)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退役军人厅的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2.与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的职责分工。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省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8. 济南社保局周末上班吗?

不能,双休日是不能办理社保卡的。社保卡的办理是在当地的政务大厅或者与当地政府合作的相关银行办理的。办理社保卡业务的政府机关周末是不上班的,而在银行也只有周一到周五工作日的时间才可以办理对公业务,所以双休日是不可以进行社保卡的办理,需要在正常的工作日上班时间去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办理。

9. 济南社保中心周末上班吗

一、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一)、单位成立3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集体单位成立文件、法人任命书;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私营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关保险参保《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二)、业务受理范围

1、市社保办:受理省属及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省属及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出资51%以上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保)、团体;

2、区办事处:辖区内的市属及以下国有、集体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团体;驻济机构;

3、五县(市)区保险事业处:辖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保),团体等。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明细表

基本养老保险

30%

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保)、团体:缴费单位22%,缴费个人8%

29%

国有、集体改制私营企业:缴费单位21%,缴费个人8%

28%

乡镇企业、新兴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单位20%,缴费个人8%

20%

自谋职业的灵活从业人员、个体自由职业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

3%

缴费单位2%,缴费个人(不含农民合同制)1%

医疗保险

10%

缴费单位8%,缴费个人2%

工伤保险

(实行差别费率)

0.5%、1%、1.6%

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

0.80%

个人不缴费

二、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帐户(9)参保险种及比例

(二)、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变更单位名称后和在职职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7、缴费区属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8、《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业务受理: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缴费辖区、隶属关系、参保险种变更在市社保办办理,其他项目的变更在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应当缴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分立、合并

(一)、两个或多个已正常缴费的单位由于一个单位注销、兼并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为一个缴费单位应办理缴费单位合并;一个正常缴费单位新成立一个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缴费而分立为两个或多个缴费单位时,应办理缴费单位分立。

(二)、办理分立、合并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单位已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证明;

2、变更社保险登记合并(分立)申请;

3、有关部门出具的合并或分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单位的工商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改制批文、股东会议决定);

4、被合并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如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5、分立单位提供新登记必需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6、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当月《退休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合并或分立后的《退休费申报表》;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安置材料;

7、退休人员转移社区证明;

8、分立、合并的在职职工变更或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职工名单电子文档。

(三)、业务受理

合并、分立统一在市社保办办理;

三、如何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解散、关闭破产、撤销、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的;

3、跨统筹范围转出、确无符合条件缴费人员等。

(二)、缴费单位需向社保机构登记管理环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结清保险费、滞纳金及业务处理完毕证明;

4、注销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及职工、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置意见);

5、《社会保险登记证》,如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6、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当月《退休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转移社区证明;

7、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8、其他资产、经营、人员处置证明。

(三)、业务受理

注销业务统一在市社保办办理;

四、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一)、按照《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登记证》需每年检审一次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应携带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几种情况

1、审核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2、《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满的,核对无误后换发新证;

3、缴费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登记管理环节核对登记事项无误后,重新核发相关证件;

4、缴费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先进行变更,再办理年检;

5、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社保经办机构对其登记信息予以封存,待其办理年检后,再予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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