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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4 09:49: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各分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工作。缴存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7家银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账户设立、汇缴、催建催缴、补缴、提取、转移、封存、启封、信息修改、基数变更、比例变更、托收协议签订、网上业务开通等业务。

  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公积金中心设立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比照上述单位办理。

  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的原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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