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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太原住房公积金实施阶段性提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5-12-09 13:11:25


"> 为切实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5月2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以下 简称《通知》 ), 继2011年后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自6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   

提多少
  究竟能提多少?针对这个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根据《通知》规定,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提取范围为: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带啥提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如果是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 A4 纸复印件:1.房屋所有权证;2.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3.身份证;4.本人住房公积金卡;5.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6.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
  提取程序包括: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职工或者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资料的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咋办理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看,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由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由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该《通知》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应发生在我市范围内。在我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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