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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作的外籍人员公积金政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5-12-08 20:11:47


"> 上海市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也可以享受公积金政策。
2015年9月24日起上海市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们也能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了。

扩大的对象范围1: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住房公积金缴存2: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以下材料的上述人员:
①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
②《外国人就业证》;
③《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④《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
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3: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情况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4: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时,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5: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税收6: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及有效期7:

2015年9月24日开始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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