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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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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为多少?
根据2014年1月日正式执行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成都市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a、一级医院:200元;
b、二级医院:400元;
c、三级医院:800元;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a、一级医院:100元;
b、二级医院:200元;
c、三级医院:500元;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说明】: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2、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根据2014年1月日正式执行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成都市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a、一级医院:200元;
b、二级医院:400元;
c、三级医院:800元;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a、一级医院:100元;
b、二级医院:200元;
c、三级医院:500元;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说明】: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2、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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