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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医疗保险中断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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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中断了怎么办?
答: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或未足额缴费的,暂停享受医保待遇(仅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
用人单位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补缴到账后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补缴后,补缴到账后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到账后恢复享受医保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再次缴费且未补缴中断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实际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中断缴费人员在我市再次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由新的用人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需我市户籍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灵活就业人员从中断之月起连续补缴中断期间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的,于办理补缴手续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户籍人员未在我市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在我市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或新的就业地,退取个人账户余额。 [01] [02] [03] [04] [05]
答: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或未足额缴费的,暂停享受医保待遇(仅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
用人单位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补缴到账后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补缴后,补缴到账后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到账后恢复享受医保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再次缴费且未补缴中断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实际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中断缴费人员在我市再次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由新的用人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需我市户籍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灵活就业人员从中断之月起连续补缴中断期间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的,于办理补缴手续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户籍人员未在我市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在我市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或新的就业地,退取个人账户余额。 [01] [02] [03] [04]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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