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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19:19:13


" >   大额医保基金起付线 从32000元调整到37000元
  日前,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根据重庆市社保局相关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区多项医保政策和措施出台并实施。
  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门诊可使用额度为80元/人·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买保健品
  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除允许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使用之外,个人账户还可用于缴纳退休人员本人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或用于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从2014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1.5%;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元/月调整为3元/月,之后每年在上年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月,到2016年达到5元/月,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另外,自本月1日起,大额医保基金起付线(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调整到3.7万元,之后每年递增5000元,到2017年达到4.7万元,以后根据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大额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新增8家异地结算省市医疗机构
  今年起,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015元的75%,即38261元,作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一档全年缴费1912.8元,二档全年缴费4208.4元。
  以个人身份参保一次性趸缴人员的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51015元。
  此外,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原海南、贵州、四川异地结算的基础上,又把云南省作为异地结算省份,参保人员可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持本人身份证进行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
  慢性髓性白血病实行单病种结算
  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因患慢性髓性白血病或胃肠间质瘤,且获得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其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可实行门诊单病种结算。慢性髓性白血病、胃肠间质瘤病种每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为6万元。
  此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也进行了相关调整,居民医政策范围内的自费部分超过11841元(2014年为11000元),纳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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