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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年度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8 1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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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起,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按年度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现将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间
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
二 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地点
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其他人员到邻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 办理登记缴费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
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登记缴费所需材料维持不变。
其他人员需提供参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19~59岁(2016年末的实际年龄)就业年龄段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高中复读生,需提供高中复读证明;
3、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因大病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有大病病史记录的门诊病历;
5、新生儿,需在办妥户口后凭户口簿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
因各类参保人需提供的资料各不相同,具体所需资料可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问询,或到邻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咨询。

(三)其他要求
1、参保人如委托他人代办登记缴费手续,除需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收到市医保中心邮寄给个人的《关于办理2016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通知》的人员,请事先填写好通知背面的个人信息确认表,在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一并提供,可减少办理时间。
四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及待遇
按照《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2016年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门急诊及住院医保待遇有所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五 转诊就医事项
参保人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至二、三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执业医生开具转院证明,办理转诊手续;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一所,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治疗的,参保人需到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参保人患精神疾病需要治疗的,可直接到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就医,如需进一步治疗,由区县精:卫生中心转诊到市精神卫生中心。

六 其他注意事项
1、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因(托儿所)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通知并集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2、已核定为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的自动参保,个人无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3、凡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的,请务必在截止日前办理。逾期办理的,除新生儿和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双休日和周五下午15:00之后,只可使用POS机刷卡的方式进行缴费,其余时间可使 用现金和POS机刷卡两种方式进行缴费。
如有疑问,请拨打医保咨读电话962218,或到邻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咨询。

周浦镇医保服务点:祝家港路190号(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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