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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指南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8 10:55:40


">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花名册、支付经济补偿证明材料(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须提供相关证明)及本单位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同时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2、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去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1张1寸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4、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本人未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本次缴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再次参保缴费后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在破产、转制、兼并、重组过程中通过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偿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缴费年限未计发失业保险金的;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含两年),未实现就业的;

(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2、本人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协议书、本人档案、户口、身份证和1张1寸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3、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提前一个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保险待遇从到龄当月发放。凡到龄当月申报的,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7年的领取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8年的领取1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8%。

(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参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办法如下: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2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3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4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4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5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5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6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6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7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7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8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8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9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9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10个月的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10年并足额缴纳的,一次性发给本人12个月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它待遇

(一)冬季采暖补贴。

冬季采暖补贴按统筹地区1个采暖期48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其中:每年的10月和来年的4月每人发40元,11月到来年的3月每月发80元)。

(二)医疗保险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失业人员本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及缴费手续。每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的一季度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医疗保险缴费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返还。

(三)丧葬补助金及扶恤金补贴。

1、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抚恤金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供养1人,一次给予6个月补贴;供养2人,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供养3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补贴。供养对象包括: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ƒ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丧葬补助金及扶恤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在死亡后一个月内持派出所及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的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存折清户单、火葬厂的证明书、抚养直系亲属的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居委会出具证明所供养人的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手续。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要如实申报本人的就业和失业状况。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重新就业,用人单位或本人要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就业状况,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免费接受当地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有培训愿望的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八、失业人中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地点:奈伦国际B座三楼大厅4-6号窗口办理(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接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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