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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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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市社保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二是补充工伤保险由市社保中心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保险期一般不低于2年。
三是补充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投”,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用于投保。
四是补充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调整和扩充,目前主要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生活护理费等。
二是补充工伤保险由市社保中心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保险期一般不低于2年。
三是补充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投”,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用于投保。
四是补充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调整和扩充,目前主要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生活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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