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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认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5-12-08 15:55:44


" > 厦门工伤保险认定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办理流程
  受 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认 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鉴 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办理费用:
  鉴定费320元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2层
  电话: (0592)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滨湖北路9号
  电话: (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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