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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申请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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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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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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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面向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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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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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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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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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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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1.《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适用5-10级伤残含无等级的工伤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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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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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及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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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注意:由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由各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