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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5-12-08 15:52:12


"> 调整范围和对象
  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内)。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40%乘以待遇率。
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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