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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5-12-08 15:51:55


"> 合肥市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2014年3月2日,在合肥某建筑工地的周某经单位安排,从事模板工岗位工作。在项目施工工地17层吊运木料时,他不慎从梁底板上踏空坠落至16层。送至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肘开放性骨折、骨盆骨折。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了工伤,从以工程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中报销医疗费用68220.86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达到7级伤残,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33.6元,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38.3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55492.76元。
  近日,从合肥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处获悉,像上述工伤赔偿之路如此顺畅在合肥已成常态化。这得益于合肥7年多不懈探索,陆续出台3个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不断推进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拥有百万建筑大军的合肥,因建筑工伤维权到“问政合肥”和“市长热线”两大投诉栏目进行投诉的起数实现“零”目标。
  据介绍,近几年合肥市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每个项目均按照2007年出台的《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缴纳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造价的1.5‰工伤保险费,为项目所有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一旦有工伤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医疗、伤残工伤补偿都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而企业只需承担极少的误工费。
  据了解,2007年制定的实施办法将缴纳的范围列为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三个主体,三方扯皮推脱时常出现。虽然市人社局与市建委联合成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但当时建筑工伤在法律上的缺失,开始几年保险征收情况并不是很理想。2011年,新修订的《建筑法》将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其中后,对这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当年6月,市人社局等三部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在全市强制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是总承包合同造价的1.5‰,但缴纳的主体由原先的一个或多个指定为“项目业主”,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在事前为建筑施工单位代扣代缴,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至此,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保数开始大幅增长。仅2014年一年,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单位就达440户,比2007年至2011年这5年期间的总和(402户)还多。
  在工伤申请程序中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首要条件。2013年8月,市人社局和市城乡建委形成一致意见,第三次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将农民工工伤索赔事件中最难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了有效的调整。在“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添加“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意见”,使之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始终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与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审查确认。大大提升了人社部门对建筑施工项目中发生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工伤认定、登记、待遇支付等程序简化,使2014年合肥市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伤赔付人数大幅提高。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统计数字显示,2014年1月-2015年1月,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单位工伤认定420人,已经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有245人,赔偿金额达2077.34万,其余人员也将陆续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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