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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1 19:15:26


"> 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通常是不可以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专事劳动监察的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大队无权受理工伤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纠纷时,通常是将纠纷双方所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来作为裁决的依据,
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是作为先决条件存在的。当存在特殊情况或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各地的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是受理后在审理中根据相关证据直接进行工伤认定,有的则是以超时限或缺少相关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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