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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就餐摔伤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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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溧水县某公司的一个职工,一次在公司食堂就餐时不慎滑倒,医院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刘某住院期间,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
2011年5月13日,刘某向人社局申报了工伤,人社局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某公司不服,于2011年10月将人社局告到了溧水县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发生的事故系因工作原因受伤是错误的。该公司认为,刘某的受伤与工作无关,受伤时已属于下班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在食堂,并非工作场所;受伤原因是就餐滑倒,并非工作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操作工人为赶产量一般吃过午饭就直接进车间工作。刘某用餐完毕后立即前往车间,途中滑倒受伤,受伤时间虽不是在某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但是在前去车间,准备工作的时间。
食堂建在厂区范围之内,免费为工人提供工作午餐,食堂应当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用餐虽然是个人行为,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每个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界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因此,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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