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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企业工伤保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1 19:15:26


"> 参保登记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复印件等资料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
  当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单位类型;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参保单位专管员等事项发生变更,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
 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中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在30日内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验证年审和补证
  参保单位应按社保局的通知每年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定期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换证、补证手续。

工伤保险的收缴
参保职工的管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应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到社保局工伤科办理参保职工的增减变化,填写相应的《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和《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
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参保单位根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精神到社保局工伤科确定该单位的行业类别和基准费率,并与每月的11日至月底到工伤科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社保局工伤科根据政策规定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并收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必须在72小时(重大事故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材料向社保局工伤科和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报告。
申请工伤(亡)认定
 参保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造成非单位提出工伤认定情形的, 工伤职工在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科受理工伤认定之前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不予报销)。
就医管理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积极开展救治,并到协议医院(职工医院)就诊,因紧急抢救可在就近医院诊疗,工伤职工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向社保局工伤科报告, 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院。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院就医的;在外地医院抢救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局工伤科报告的;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未经社保局工伤科批准的,起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特殊检查治疗
 工伤职工除紧急抢救外,单项检查费用在200院以上的以及进行大型会诊、更换脏器等特殊治疗费用,须经社保局工伤科批准,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必须事先持协议医院医生建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社保局工伤科批准,再行医治,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需配置和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报社保局工伤科批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工伤待遇资格的审核
  参保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填报《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工伤医疗费审核
  参保单位将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住院费用收据连同住院费用明细一并报社保局工伤保险科, 工伤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符合药品目录内的医疗费全额报销,上不封顶。对于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报市社保局审批;20000元以上的报市社保局主管局长审批。
伤残、工亡、供养亲属待遇审核
  参保单位申报工伤(亡)职工享受伤残(亡)待遇以及供养亲属待遇时,需填报相应的《石家庄市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和《石家庄市工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已通过资格核定的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派出所出具的工亡职工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供养亲属户口簿及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等资料。
工伤待遇的支付
 每月15日左右,社保局工伤科汇总当月应报销的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待遇汇总报社保局财务室,财务室到财政局领回资金后,再通知享受工伤待遇的参保单位到社保局财务室支取相关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直接拨付到在农行开设的抚恤金发放存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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