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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连续第九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9 14:35:05


">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通知,调整2015年本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进一步提高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这是本市连续第九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今年调整主要涉及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另外,2015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项工伤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按照10%增幅实行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全国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的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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