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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人员护理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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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护理费自2015年7月1日起上调。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新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新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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