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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陪护假如何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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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中,仅对女职工休产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男职工休陪产假未作明确规定。
全国各地对男职工陪产假规定不一,但基本上将护理假作为对女职工晚育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性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换句话说,如果晚育的产假其妻子已经休了,其将不再享有奖励的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除法律规定外,如果公司就男职工休产假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
全国各地对男职工陪产假规定不一,但基本上将护理假作为对女职工晚育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性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换句话说,如果晚育的产假其妻子已经休了,其将不再享有奖励的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除法律规定外,如果公司就男职工休产假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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