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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相关业务详解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8 14:49:47


"> 来源:太原新闻网
太原市自2010年、2011年分别在全省率先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以来,参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社会效应日益彰显。全市城乡居保制度的全覆盖,对提高我市民生保障水平、提升居民幸福指数、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熟悉了解有关政策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李永贵主任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太原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制定有关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有关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本地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按照全省统一的业务管理规范负责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本地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材料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负责本乡镇(街道)城乡居保数据统计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相关链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的统称。
城乡居保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城乡居保的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问:参加城乡居保有哪些条件?答: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所在行政村或社区自愿参加城乡居保。
问: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答:我市城乡居保缴费标准现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每年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后当年不得变更。问: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特殊参保群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重度残疾人:由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以上伤残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3.农村五保供养户: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供养证明;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证明;
5.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职文件或当选证及乡(镇)党委出具的证明;
6.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群: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各存一份。
问: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答:城乡居保保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缴纳一次。为解决全市人户分离、县区缴费时间不统一而造成部分居民延误缴费的问题,我市从今年开始,将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中缴费时间统一确定为3—5月份,以方便居民参保缴费。
问:城乡居保的领取条件是什么?答: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也就是说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参保人年满60周岁;2.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按规定参保缴费;4.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问:城乡居保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如何计算?答:养老金领取标准(月) =基础养老金+个 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级财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问:参保人怎样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待遇?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待遇的银行存折(或社保卡)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社保经办机构还应为参保人员留存人像、指纹、掌静脉等资料。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问:为什么强调年满60周岁的老人领取养老金,其子女必须参保?
答:如果完全无条件地给予老年居民保障的话,以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最后很可能出现只有老年人或者临近老年的那些人参保,而青壮年居民不参保的现象。养老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引导大家积极参保,因此需要做出如此安排。其次,让这些老人的子女参保缴费并不是拿他们的钱给其父母发养老金。老人的养老金是政府发的,他们参保缴费是给他们自己将来进行储蓄,缴费时政府还会给予相应的补贴。
问:参保人如何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户籍性质变更(农业户籍和城镇户籍相互变更)的,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及参保信息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进行城居保和新农保的相互转换,县级经办机构分类归档。
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问:城乡居保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可不可以跨县(市、区)转移?
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可以转移。
问:参保人员身故后如何办理手续?答: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问: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答:如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发生变化,需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问: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答: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统筹地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卡;
2.出国(境)移民的,应提供出国(境)移民证明;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问: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城乡居保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当年是否应当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答: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应当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问:什么情况下会停止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答: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会停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1.逾期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或资格认证未通过的;2.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3.死亡或者法院宣布其死亡、失踪,其家属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的;4.生存状态不明、户籍不明的。
问:如何开展生存认证工作?答:我市城乡居保生存调查实行零报告制度。按照市的统一规定,村居协办员要在认真做好领取待遇人员生存调查的基础上,应于每月5日前填报《太原市(新农保、城居保)领取人员生存调查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后应在每月10日前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
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到报表后,应核实报表是否数据完整、填报时间准确无误,填报人、复核人是否签名并加盖公章,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停发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将报表存档。要充分利用远程视频、语音聊天等现代化手段,对领取待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生存认证。
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在村(居)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特殊群体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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