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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10:01:36


"> 为确保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氏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手续
(一)个人保险编号:以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保险编码。
(二)参保人每年在确定的缴费月内缴费。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以后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以下简称缴费手册)缴费。
(三)居委会指导参保人员填写《元氏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单》(此缴费单一式三联),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业务,然后凭《缴费单》第二联、第三联,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由居委会负责填写《缴费手册》。参保人要妥善保管缴费单据,作为参保人缴费凭证和个人对账的依据。
(四)居委会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缴费明细表、汇总表》连同参保人员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缴费单》第三联,上报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五)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三、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依据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居民持1-2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二)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
五、个人账户计息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计息标准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计发养老金。
(二)本细则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本细则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参加领取资格认证的,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七、养老金待遇
按月享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县统一,每人每月55元。
缴费满16年不满20年的,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
缴费满20年不满25年的,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
缴费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20 元基础养老金;
缴费满30年以上的,加发30元基础养老金。
年满80周岁以上人员,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
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及时调整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金待遇,即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八、养老金领取
(一)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的前两个月内,须持《缴费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填写《养老金领取申报表》。
(二)居委会核对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后,在《养老金领取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缴费册》等材料报街道办或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
(三)居委会对申报领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暑意见后加盖公章,连同《缴费手册》等材料在领取前一个月报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四)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参保人申报领取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将参保人应领取的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个人。
参保人员未在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报领取养老金的,其所应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追补。
九、退保
(一)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保:
1、服兵役提干的;
2、录用为公务员或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4、因故死亡的;
5、参保人出国定居的。
(二)办理退保手续:
1、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居委会,填写《退保申报单》;
2、居委会将有关退保材料上报到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3、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有关退保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之后经过街道办、居委会把存折直接发放到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手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可以依法继承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办理继承手续的程序:
1、 领取人员身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领取人员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填写《继承领取申报单》;
2、 居委会将有关材料报街道办;
3、 街道办审核后,连同材料报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4、 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核实无误后,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
1、严格执行死亡人员报告制度。各居委会发生的人口死亡情况及时上报街道办;街道办在每月的5日前上报县新型城镇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根据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部署,由各乡镇和街道办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自行确定各村领取养老金人员年度资格认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3、各居委会以喇叭广播、散发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认证人员具体的认定时间和地点,由街道办派人现场监督。
4、身份认定由本人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人员认证表》上签字,由居委会汇总整理,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村民监督。公示结束后,上报街道办审核存档。
5、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城镇居民互相监督,积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冒领养老金问题。
6、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过进社区抽查和对公安、民政提供的城镇居民死亡信息统计表核对,进一步确认领取人员资格。对抽查、核对或群众举报发现冒领养老金问题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保险制度的衔接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群,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十三、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计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投资企业、截留、挪用、担保、平调和侵占。
(三)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增强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半年所辖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业务资料存档
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街道办、居委会妥善保存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表、单、证、卡,及时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十五、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由元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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