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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员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上海市关于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员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未满15年的人员继续缴费地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位亲爱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的相关规定: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申领基本养老金或继续缴费的,须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条件;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保时,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三)对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的,不符合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条件的员工,为保障其到龄后的社会保险权益,本公司将为其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事宜。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通知》有具体规定,详见:http://www.gov.cn/zwgk/2009-12/29/content_.htm,或致电本公司进行咨询。电话:
各位亲爱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的相关规定: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申领基本养老金或继续缴费的,须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条件;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保时,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三)对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的,不符合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条件的员工,为保障其到龄后的社会保险权益,本公司将为其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事宜。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通知》有具体规定,详见:http://www.gov.cn/zwgk/2009-12/29/content_.htm,或致电本公司进行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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