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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6:27:13



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
  近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以及《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现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界定适用人群范围
  上述一次性补缴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补缴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待遇计发都有所不同,需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条件、工作经历、原企业性质以及申请人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具体的适用人群、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详见附表。
  二、办理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向直属分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直属分局受理。综合业务处、计财处、征收处、养老处和技术保障部进行协助。
  三、养老待遇计发
  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下同)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本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四、其他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正在修订,若修订后的特区养老条例有关于补缴的新规定,则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从其规定。
  附表: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类别
 适用人群
 一次性缴费办法
 个人账户
 
记录
 缴费指数
 待遇计发
 首次参保
 
时间
 养老待遇重新核定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城镇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广东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2、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一次性缴费最长为经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2、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645;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387。 1、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以及工龄补助的年限。
2、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一次性缴费的完成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基本养老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都不再重新核定。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1988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2、1993年底之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1994年1月1日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3、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补缴年限,个人账户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2006年7月1日以后的补缴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1993年底前的一次性缴费指数为0.645, 1994年1月1日后的一次性缴费指数为缴费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1993年底前的一次性缴费指数为0.387,1994年1月1日后的一次性缴费指数为0.6。 1、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以及工龄补助的年限。
2、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3. 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一次性缴费的完成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计发月数。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其他基本养老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都不再重新核定。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的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原工作的集体企业在外省、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户本市的户籍人员参照适用。 1、缴费年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按15年缴费。
2、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由申请人申报。 缴费比例为20%,其中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费的指数等于缴费基数除以申请办理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均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一次性缴费的完成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  
知青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我省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1、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知青,按下乡年限一次性缴费后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
(2)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
(3)处于失业状态的;
(4)已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2、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645;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0.387。 1、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以及工龄补助的年限。
2、下乡年限已按规定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不得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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