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房住不炒”定位和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心授权各县、市、区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担保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在中心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落户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在黄冈购房的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
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回的,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