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县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