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滞纳金;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和其他纯收入;
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年平均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额乘积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按全部中方职工年平均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额乘积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平均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额乘积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有权对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调整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或者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应定期抄送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季自行缴纳,或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出具的“职工失业保险费委托收款书”,代为扣缴,转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银行对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实行保值贴补时,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同样的保值措施,所得利息和保值贴补纳入基金。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实行分级管理。地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七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单位和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 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和基金的管理;以上七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范围内区及区属以下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和基金的管理。 其他县范围内的单位由各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和基金的管理,各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将筹集基金的10%上缴市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并入基金专户,用于全市调剂。
市和区县本年度基金支出大于收入时,可动用上年结余;不敷使用时,由各级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由市和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经同级劳动行政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级预、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失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各级财政、审计和工会要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清算组织必须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市和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与工资同一顺序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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