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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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