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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四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最新政策及领取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3 10:17:53


一、四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最新政策及领取比例

据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原退休费加发政策。

为做好政策衔接,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退休费发放政策。获省部级劳模荣誉等人员,其原来按月加发的退休费调整为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的范围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

对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计算方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级别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举例来说,假设张某在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劳模荣誉称号,在2019年时从正处级岗位退休,那么他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张某所在单位正处级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注意事项

在确定“按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但是,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二、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可提高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1984年前省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四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 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

3.获得一次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机关记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4.获得各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5.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8.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且被评聘为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并具备川人专函〔1991〕443号文件规定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

可提高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等、四等奖,获得1984年前省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退休时保持荣誉的。

3.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

4.两次或两次以上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均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5.获得各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 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可提高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及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退休后执行在职基本工资原标准100%的对象及计发比例

1.管理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的省学术带头人。

2.在农村乡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

计发比例=100%-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规定计算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

提高计发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其中在乡不少于20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具体提高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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