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失业金如何领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者境外就读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移居境外的;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职工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批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报市或县经办机构备案。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携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面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