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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苏州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流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09 17:37:55


  一、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故意犯罪的;

  ⑵醉酒或者吸毒的;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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