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吉林省辽源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管理办法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促进我市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促进我市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按照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的用于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借贷的基本原则是按比例一次整借,按月归还。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业务。
第五条 受托银行应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贷款的划款。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划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检查和监督受托银行的办理情况。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七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
